試管嬰兒補助申請
1.補助對象
・夫妻雙方至少一方具中華民國國籍(已於台灣完成結婚登記)
・妻子年齡未滿45歲
・經醫院診斷為不孕症,且需接受試管嬰兒療程
2.補助金額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最高15萬元
・一般家庭(第一次申請):最高10萬元
・一般家庭(第二次以後):最高6萬元
補助金額依療程範圍而有所不同;若不孕夫妻實際支出未達補助上限,則依療程實際支出金額補助。
3.補助次數上限
・39歲(含)以下:最多6次
・40歲至44歲:最多3次
若已透過試管嬰兒順利產下嬰兒,
將依上述年齡範圍重新計算補助次數。
4.應備文件
・夫妻雙方身分證正本及影本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一般家庭免附)
・補助款匯入之帳戶資料
・指定醫療機構開立之不孕症診斷證明(詳情請見此)
5.申請流程
至衛生福利部指定醫療機構接受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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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齊文件,透過指定醫療機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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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補助資格後1年內進入療程,並於療程結束半年內由夫妻雙方簽署補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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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政府審核後,以郵件通知並匯入指定帳戶
若夫妻一方具中華民國國籍、妻子未滿45歲,且未避孕1年以上仍未受孕,或經醫師診斷需接受試管嬰兒療程,歡迎透過指定醫療機構申請政府「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
※不得申請之情形
①單身女性凍卵
②未於台灣完成結婚登記之夫妻
③同性婚姻伴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