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孕夫妻雙方經醫師評估後,如因卵巢衰竭、無精症、帶有嚴重遺傳性疾病、染色體異常、手術、放射或化學治療後等因素,無法使用自身的生殖細胞來受孕,仍可藉由年輕、健康的捐贈者提供卵子或精子來懷孕,也是成就圓滿家庭的另一種選擇。
孕醫專屬的合格精卵捐贈者,除國健署規定的健康評估檢查外,還額外施行常見遺傳性疾病(SMA及FXS)帶因檢測及染色體檢查,確定我們能提供最優良的生殖細胞。孕醫主要採取新鮮卵子受精,以提供受贈夫妻更高的受孕率與懷孕成功率。
目前各血型,孕醫皆有多位合格的儲備捐贈者,不需漫長等待。夫妻雙方完成健康評估、繳交必需文件及費用後,即可進入配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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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精者只需取得約 1~3次的精液,且取精前不需使用藥物及手術,故無因藥物或手術引起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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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捐贈人於捐贈過程必須接受相關檢查、醫療等措施,因此受術夫妻在主管機關所定金額或價額內,得委請人工生殖機構提供營養費或營養品予捐贈人,或負擔其必要之檢查、醫療、工時損失及交通費用;精子捐贈人完成捐精程序者,得支予新臺幣五千元整。若捐精者到醫院門診次數多於 3 次得酌量增加,但整個捐精程序總金額至多不得超過八千元整。
答:
依人工生殖法第十九條:生殖細胞經捐贈後,捐贈人不得請求返還。但捐贈人捐贈後,日後經醫師診斷或證明有生育功能障礙者,得請求返還未經銷毀之生殖細胞。
答:
生殖細胞捐贈人及人工生殖子女間,依人工生殖法規定不存在任何法律關係,人工生殖子女地位之認定,係基於在受術夫或妻同意實施接受捐贈生殖細胞人工生殖方式之前提下為之,為保護所生子女及本於誠信原則,其所生之子女,應視為婚生子女,相對於民法親屬篇有關婚生子女之規定,人工生殖法之規範是針對婚生子女所作特別擬制之規定,不會產生人工生殖子女以其法律之父、母不具血緣關係而提否認之訴,進而要求捐贈者強制認領之情形,因此沒有以血緣的緣故,產生認祖歸宗的問題。
答:
為維護國民之健康及倫常觀念,並避免造成血統之紊亂,精卵捐贈之人工生殖,不得為下列親屬間精子與卵子之結合:1.直系血親。2.直系姻親。3.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人工生殖機構在使用捐贈的精子前已經完成查證的步驟,避免發生上述的情況。 人工生殖法也規定人工生殖機構對同一捐贈人捐贈之生殖細胞,不得同時提供二對以上受術夫妻使用,並於提供一對受術夫妻成功懷孕後,應即停止提供使用;俟該受術夫妻完成活產,應即銷毀。此外,人工生殖子女之地位與傳統民法所規定者有所出入,其與結婚對象於血緣上有可能發生民法有關近親結婚、收養等禁止情形,因此規定人工生殖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遇有上述情形,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詢。
答:
本院只提供血型、種族、膚色、身高、學歷等條件資料供配對參考,其他捐贈人之個資則不提供。
答:
一、一般的日常活動並無特別限制,但請儘可能生活規律、睡眠充足、飲食正常。